保监会网站10日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稿)》,具体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于运营、集中管理,不得许可分支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展开不实陈述、片面或高估宣传过往业绩、违规允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等误导性叙述。保险机构不应在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涉及网络平台的明显方位,以明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列明条款、费率及保险费计算出来方式。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不准片面用于“预期收益率”等叙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相同收益产品的,需以不大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示收益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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